​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2-01 点击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2018年1月8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全面升级,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核验身份

单位专管员每次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前台进行实名认证,通过后方可办理柜台业务。

二、单位网上服务大厅业务

单位可登录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官网——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网上业务,业务类型:单位基本资料变更、人员变更、基数调整、汇(补)缴核定等(再通过网银、支票倒交等方式缴款),实现足不出户办理缴存业务。

没有开通网上服务大厅业务的单位,可到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签订开通协议,并使用河北CA证书进行登录办理。

三、基础数据维护

各单位办理任何业务之前,首先到管理部报送下列信息:

(一)、付款账户。各单位确定一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付款账户,中心将以此为依据匹配记账,实际付款行与预留信息不符的,资金将被退回。如果付款账户变更,应先到管理部做变更登记,再办理其他业务。

(二)、专管员手机号。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到账后,中心会给专管员推送一条到账短信通知。在合理时间段内未收到短信通知的单位,应速与所属管理部联系核查,及早处理。

四、归集类业务

(一)、各单位办理汇(补)缴业务,首先在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或网上服务大厅上进行汇(补)缴资金核定,再向公积金中心付款。

(二)、公积金中心柜台不再收取支票、不支持POS机缴存,应以网银、银行柜台转账等付款方式缴存资金。缴存资金时,务必在备注中写明单位公积金账号。各单位公积金款项缴存账户咨询所属管理部。

(三)、一笔资金只能为一个单位缴纳公积金,为多个单位代缴公积金的要按单位分别付款缴纳。

(四)、公积金中心不再出具汇(补)缴收据,各单位以银行付款凭证记账。

(五)、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合并业务,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申请并填写业务表格办理,单位集体转移由专管员持专管员身份证及职工个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统一办理。

五、提取类业务

提取业务由单位集中办理,需提供相应材料原件(不再提供材料复印件)及提取职工银行卡复印件,并填写业务表格。

提取资金由公积金中心直接付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目前仅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银行的I类银行卡。

此次升级,所有业务表格均已更新,请到公积金中心官网(www.sjzgjj.cn)自行下载或到公积金中心前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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