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9-15 点击数: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保证教职工在国内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市教函[2015]17号石家庄市教育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系(部/院)、处(室)。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出差必须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学院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审批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控制差旅费的开支。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教职工出差乘坐高铁或飞机的,出行前须经部门领导签字审批方可乘坐。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一条 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厅级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省外及省内其他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到市所属县(市)和市远郊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60元。

石家庄市远郊区是指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矿区。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学院对市内交通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管理。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省外及省内其他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80元;到市所县(市)和市远郊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如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没有城市间交通票据,但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情况,经部门领导确认未乘坐公务用车,也可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乘坐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按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领取。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严格执行差旅费审批手续,无会议培训等纸质通知的,需填写《出差审批单》。科研经费涉及的差旅费报销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乘坐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院)、处(室)应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学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财务与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公派到常驻地以外培训、工作锻炼、支援工作、校外实习、写生、社会实践、招生宣传、毕业生跟踪调查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20天及以上的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不安排住宿的凭发票报销)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扣除回家省亲或办理其他事项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但其他票据,如商场、超市等购物票据以及通讯费票据,均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 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中明确注明会议、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学院凭会议、培训主办单位出具的“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自理”的证明,按规定给予伙食补助费,没有证明的,不予报销和发放伙食补助,会议及培训期间无交通补助。

第三十三条 专职司机出车到常驻地以外办事的差旅补助经领导批准,凭有效凭证给予每人每天80元包干补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公派学历进修、访问学者等活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根据《石家庄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解答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发之日起实行,并由财务与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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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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