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9-15 点击数: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石政发[2012]3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学院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仪器设备;

(三)家具;

(四)无形资产;

(五)图书文献;

(六)材料、低值品、易耗品;

(七)流动资产;

(八)按规定应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资产。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内容为:资产购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资产产权管理、资产报告和信息化管理、评价考核与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格制度,合理配置;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防止流失;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分工协作,规范管理。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日常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

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院长和其他相关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财务及资产管理处,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及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

物业综合处、实训技术及装备管理中心、图书馆、科技发展与校企合作部、财务及资产管理处为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类别分工管理各项资产,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各系(部)处(室)作为国有资产占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全院的国有资产的购置、配置、处置等事项;

(三)对全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评价工作;

(四)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的购置、配置、处置等事项的上报和审批;

(三)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管理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

(四)负责汇总全院归口管理部门的报表,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学院的国有资产工作;

(五)定期组织全院的国有资产核查。

第九条 物业综合处、实训技术及装备管理中心、图书馆、科技发展与校企合作部、财务及资产管理处为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资产类别分工为:实训技术及装备管理中心分管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类、家具、材料、低值、易耗品;物业综合处分管房屋及建筑类、土地、植被、被服装具等;图书馆分管图书资料等;科技发展与校企合作部分管无形资产;财务及资产管理处分管流动资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监督系(部)处(室)贯彻执行;

(二)负责本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建账、建卡等工作;

(三)负责本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工作;

(四)检查国有资产的管理状况,及时向财务及资产管理处报告丢失、损坏和责任事故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上报国有资产的处理、拆除、改装和报废工作;

(六)定期进行账、卡、实物的核对工作,做好增减登录,按要求报送国有资产报表;

(七)组织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开展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 系(部)处(室)作为国有资产占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须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监督检查,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二)制定本部门年度国有资产购置、维修计划;

(三)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报废、调拨、借用、赔偿等事务;

(四)建立本部门分类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核查资产,做到和学院国有资产账、卡、实物相符;

(五)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和保养。维护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定期检查设备保养情况;

(六)完成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有关报表报告,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和资产购置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综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等因素,本着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国家、河北省以及石家庄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学院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院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学院履行各项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资产配置与学院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三条 学院的资产配置标准严格按照石家庄市财政局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执行。没有配置标准的,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履行教育职能的需要以及学院的财力状况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学院的资产配置方案应按市财政局规定审批。学院在编制年度预算申请配置资产时,应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拟定年度资产配置方案,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每年六月底前,学院各部门编制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再由财务及资产管理处汇总,报学院预算管理小组审定,报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经学院批准的购置计划,基建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立项报批程序进行立项、招标采购和建设;商品和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我院采购招标的有关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资产到货后,由学院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使用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填写验收单、及时入库,同时进行登账建账工作;验收不合格,做好记录,由采购部门负责办理调换、索赔等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使用部门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录入资产信息系统等手续。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一)自建资产依据《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7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二)房屋、土地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明晰产权归属;

(三)专利技术、著作、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明确权属,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四)对学院拥有的文物陈列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九条 调入、接受捐赠的资产均须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学院经批准举办大型活动以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配置资产,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确需购置的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首先保证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各部门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办公用品及耗材、各种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和领用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做到谁采购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层层压实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格院内国有资产登记制度,明确学院资产的领用、占用情况。定期对学院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发生因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变动,以及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原因收回时,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资产安全收回。

第二十七条 学院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优化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可通过专业化集中管理或建立网络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共享共用。学院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将资产向校内外开放。

第二十八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收益,应当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不得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转化。

第三十二条 学院加强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利用,依法保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调拨、置换、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五条 学院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应履行院内审批程序和上级机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院内审批:由资产的占有和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报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最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上级机关审批: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院内批示拟定学院的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分别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还须按要求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资产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按照批准方式和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在资产移交前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应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后允许处置的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已达最高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的报废。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二)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三)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四)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已属不能正常运转和无修复价值的;

(五)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第四十一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由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有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需经部门资产管理员和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纪委、财务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提出报废的国有资产进行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总鉴定结果和申请报告书,经学院批准后上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进行清点和核帐,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已批准报废的国有资产在处理之前由申报部门妥善保管,单独建立册,包括登记已使用年限、规格、数量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走零部件。

第四十五条 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手续。无偿调拨设备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者应予赔偿:

(一)擅自转让、处置和用于个人经营;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隐瞒、漏报国有资产;

(三)岗位调动不按程序办理国有资产移交,造成国有资产丢失、损坏;

(四)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五)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

(六)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

(七)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丢失,使用人员应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逐级上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学院审批后,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收入部分由学院财务统一收取、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按权限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对外投资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其他。

(一)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院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学院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二)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学院利用闲置的业务用房、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使用费、占用费等收入;

(三)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学院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收益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益集中统一管理,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学院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学院出租出借收入,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三)学院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院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部安排学院使用。

第七章 资产清查核实与资产评估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各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物清理、财产清查,依法确定资产权属、确认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学院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工作。其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三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学院资产核实是指根据国家资产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学院资产清查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等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批复。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且不影响第三方利益保障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公开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学院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十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要严格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学院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院向市教育局申请调解,或者由市教育局报市财政局调解,必要时报市政府处理。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国有产权纠纷的,学院要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市教育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报告和信息化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报告是指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编制报送的反映一定时期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

第六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数据信息库,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做好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及时将资产数据及变动信息导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十五条 学院按照要求定期向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六十六条 学院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院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并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院探索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学院占有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及资产变动情况。

第十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院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一条 实训技术及装备管理中心负责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类、家具、材料、低值、易耗品相关资产管理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物业综合处负责房屋及建筑类、土地、植被、被服装具相关资产管理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相关资产管理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科技发展与校企合作部负责无形资产相关资产管理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财务及资产管理处负责流动资产相关资产管理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财务及资产管理处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三条 学院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的,或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及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河北省和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校字〔200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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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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